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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6號

確認會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86號

上訴人
曹坤銘
被上訴人
中華民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
被上訴人
合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宜璋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2686號請求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公會會員請求撤銷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本件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於客觀上不能確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16,335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為42,337元(計算式:16,335元+26,002元=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86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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