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188號
- 上訴人
- 李淑芬
- 被上訴人
- 劉金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5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訴字第418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萬5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