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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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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原告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原告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原告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N
原告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公示送達公告,有送達公告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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