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曹克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提起本訴,先位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備位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新臺幣(下同)1,209,195元,前經本院判決上訴人先備位之訴均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為55年7月生,自106年12月25日提起本訴起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餘,依前說明,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最多以10年計,再以上訴人每月工資56,200元計算,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6,744,000元(計算式:56,200元×12個月×10年=6,7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元(上訴人備位聲明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退休金差額1,209,19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應以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另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之裁判費為50,869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