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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筠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原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9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135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並於同年12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08 年1 月4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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