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51號
- 原告
-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雅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其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14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98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抗字第135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院並於同年12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108 年1 月4 日收受該裁定,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前揭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憑。依據上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