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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王本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

抗告人
李國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雅婷、立詳法律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19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頁)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繳(見本院卷第31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麒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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