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許純芳蕭清清許柏彥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黃震智

  • 原告
    高方駿
  • 被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3號 原 告 高方駿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 理 人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被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 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7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命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嗣兩造已就相關之爭議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王琪雯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