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3號
- 原告
- 高方駿
- 訴訟代理人
- 林詮勝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秀枝律師
- 被告
-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志榮
- 被告
-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震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7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命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兩造已就相關之爭議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