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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

塗銷信託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呂煜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

抗告人
即上訴人
宇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婁成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17日所為之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抗告人就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號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8年1月17日以逾期上訴為由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人於108年1月28日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920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信託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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