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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玲玉陳威帆林瑋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洺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民國107年5月7日本院106年度勞簡上字第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6日裁定限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經交付郵務機構送達再審原告陳報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因再審原告遷移不明而退回,再經本院於107年9月19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並於107年10月9日發生送達效力等情,此有送達證書及信封、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公示送達公告及公示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再審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107年11月22日答詢表可查,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陳威帆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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