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程俊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羽球協會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財產權之訴,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