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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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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啓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建發及林泳勝間,因本院107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民國108 年9月5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有關被上訴人請求給付工資、資遣費、未投保就業保險之損害及提繳退休金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計為新臺幣(下同)38萬5445元,此部分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285元;另有關被上訴人請求交付非自願離職服務證明書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及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 項規定,上開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從而,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1萬52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原住民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勞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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