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 告 程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炎 被 告 翁廖清 潘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