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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6號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尤仲瑜
被告
程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炎
被告
翁廖清

      潘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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