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字第48號
- 原告
- 李慧曦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法官助理違法製作裁定書,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著作權法,侵害原告之訴訟權、人格權、健康、名譽及監護權,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自應就此對其負國家賠償責任等語。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位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聲請指定管轄部分,一併由受訴法院酌處,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