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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蔡世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8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華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5萬6,9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世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83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