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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証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202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民國108年10月17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7,337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等規定,本件上訴應徵收之第2審裁判費為2萬9,269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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