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3號
- 原告
-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啟章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繳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等,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以107年度補字第7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78,25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5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又原告前雖聲請訴訟救助,但亦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救字第11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資料附卷足證。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