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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姜悌文李子寧林祐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

反訴原告
即上訴人
施敏欽
反訴被告
即被上訴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依其情形不能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裁定駁回上訴確定,而反訴原告遲於108年10月31日始提起本件反訴乙情,有民事反訴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可佐。是反訴原告係於本訴之訴訟繫屬消滅後,始提起本件反訴,揆諸前揭規定,其反訴不合法,且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子寧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57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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