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52號
- 聲請人
-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振隆 臺同上
- 相對人
- 吳高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依前揭法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必須以法院有當事人間之強制執行事件程序繫屬為前提,自不待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於本院提起兩造間宣告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6年度民調字第707號調解無效之訴(107 年度調訴字第7 號,下稱系爭調解事件),是於系爭調解事件判決確定前,應停止臺北市大安區公所106年度民調字第707號調解筆錄之執行程序云云。經查,本院尚無兩造間之執行事件繫屬,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兩造既無執行事件繫屬本院,聲請人即無從停止執行程序,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