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88號
- 原告
- 張閔景
- 原告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施淑美
- 被告
- 黃胤銓
- 訴訟代理人
- 周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第1 項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淑美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103 年9 月29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嗣於107 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法定遲延利息起算日為自107 年5 月5日起算,核其聲明之變更,係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張閔景與被告黃胤銓均曾為國立嘉義大學獸醫學系學生,被告於103 年9 月29日17時14分、17時36分在社群網站臉書(Facebook)之「嘉大名人堂NCYU」粉絲團專頁(下稱嘉大臉書粉絲團)上,一則張貼原告張閔景與馬雲對照照片之貼文下留言「很噁心都不洗澡_ (_ 代表空白,下同)加上不讀書被當只會找媽媽哭哭_ 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_ 根本臺灣敗類」、「貼牠的照片不只侮辱馬雲還侮辱了這個粉絲團」;嗣於同日17時43分,被告編緝前者留言內容,將「根本臺灣敗類」修改補充為「根本臺灣(看起來這個粉絲團很保護當事人_ 那我就勉強編輯一下_ 不過都是事實)」(下合稱系爭留言),被告於嘉大臉書粉絲團張貼系爭留言之行為,系爭留言中以牲畜的「牠」稱呼原告張閔景方式,公然侮辱、誹謗原告張閔景,103 年2 月原告張閔景於修習「臨床診斷學」課時確有分組,5 名成員中,因無法找出共同時間,僅有2 名成員去找教授討論,其餘含原告張閔景在內之3 名成員,被教授打零分,原告施淑美僅以電子郵件和導師、科主任溝通瞭解,並無系爭留言中威脅之情事,被告於系爭留言以「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並稱此事為真,亦已誹謗原告施淑美。
㈡原告張閔景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刑事部分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上訴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已逾告訴期間為理由,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84 號撤銷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部分,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訴字第861 號判決命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閔景3 萬元及自106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另以裁定駁回原告施淑美之請求,該判決並未實體審酌原告施淑美之請求,且判決駁回原告張閔景關於登報回復名譽及於臉書解除對原告張閔景封鎖之請求,迄今原告施淑美名譽受損未受賠償,原告張閔景之名譽未回復,故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及第197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又原告張閔景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是請求登報遭駁回,本件是請求被告在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系學會臉書社團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該社團為非公開社團與公開登報不同,並無重複起訴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淑美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自107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⒉被告在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系學會臉書社團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恢復原告二人之名譽(道歉文不得移除,但須被告解除封鎖原告張閔景FB帳號才能監督被告道歉文不得刪除)。⒊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其因張貼系爭留言,刑事部分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惟經上訴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已逾告訴期間為理由,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84 號撤銷原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民事部分,原告張閔景已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應給付原告張閔景3 萬元,及自民國106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07 年3月20日裁定駁回原告張閔景之上訴確定,原告張閔景部分係重複起訴,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裁定駁回。
㈡系爭留言與原告施淑美並無任何關連,於嘉義地方法院刑事準備庭檢察官亦明確表示告訴狀上列明系爭留言僅影射原告張閔景1人,且其係以較詼諧戲謔之口吻,對原告張閔景不認真讀書之行為藉機抒發感想,主觀上並無誹謗原告張閔景之惡意及故意,自無對不認識不相干之原告張閔景之母即原告施淑美有何毀謗之可能,不能以斷章取義之方式來解讀或評價系爭留言,而認系爭留言被告亦對素不相識之原告施淑美予以影射誹謗。本件係原告2人為取得賠償,方指摘被告就系爭留言亦影射原告施淑美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34頁至第335頁):
㈠被告前與原告張閔景於103 年間為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同系同學。被告聽聞原告張閔景因某學科不及格,找其母原告施淑美到學校關心一事,心生不滿。適其於嘉大臉書粉絲團上之張貼系爭留言,內容為「很噁心都不洗澡_ 加上不讀書被當只會找媽媽哭哭_ 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_ 根本臺灣敗類」、「貼牠的照片不只侮辱馬雲還侮辱了這個粉絲團」,嗣被告編緝前者留言內容,將「根本臺灣敗類」修改補充為「根本臺灣(看起來這個粉絲團很保護當事人_ 那我就勉強編輯一下_ 不過都是事實)」,惟任何人點開編輯紀錄,仍可看到原有文字。被告即以此方式,在網路上公開辱罵及指摘原告張閔景,足以貶損原告張閔景之名譽,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嘉簡字第1412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30日,惟經上訴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已逾告訴期間為理由,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84 號撤銷原判決,諭知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
㈡原告張閔景前以上開㈠之事實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並聲明:「㈠精神慰撫金50萬元,並自起狀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國內三大報刊登三個月名譽之恢復。(被告犯案網路臉書版主已刪除)㈢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刊登3 個月內容為『針對103 年9 月29日至105 年10月間被告在臉書子虛烏有貼文『很噁心都不洗澡加上不讀書被當只會找媽媽哭哭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根本臺灣」(看起來這個粉絲團很保護當事人那我就勉強編輯一下)』、『貼牠的照片不只侮辱馬雲還侮辱了這個粉絲團』,對原告張閔景在臉書加重毀謗名譽毀損、登報道歉。另外請被告銓解除對原告張閔景臉書封鎖,PO文告知張閔景,恢復原告張閔景名譽清白。』之道歉啟事。㈣被告要解除對原告張閔景臉書封鎖。㈤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閔景3萬元,及自10 6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原告張閔景其餘之訴均經駁回。原告張閔景雖提起上訴,惟未於法定期間繳納裁判費而遭駁回上訴確定。嗣經原告張閔景向臺灣嘉義地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被告於107年9月13日清償完畢。
四、兩造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36頁):
㈠本件原告施淑美向被告請求慰撫金10萬元部分,是否有理由?
㈡本件原告張閔景向被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是否與業經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1 號民事判決為同一事件為重複起訴,應予裁定駁回?
㈢如非同一事件,原告張閔景向被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是否有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施淑美向被告請求慰撫金1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觀被告於系爭留言之內容中所寫「很噁心都不洗澡」、「不讀書被當只會找媽媽哭哭」、「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_ 根本臺灣敗類」、「貼牠的照片不只侮辱馬雲還侮辱了這個粉絲團」又將「根本臺灣敗類」修改補充為「根本臺灣(看起來這個粉絲團很保護當事人_ 那我就勉強編輯一下_不過都是事實)」,以其前後文義來看,顯見被告所指涉誹謗之對象為原告張閔景,且「威脅系主任說要找立委來吵架_ 根本臺灣敗類」即係被告於系爭留言中所稱「找媽媽哭哭」之具體作為,即被告主觀上認原告張閔景找其母即原告施淑美協助,並以此揶揄原告張閔景,並無提到任何原告施淑美如何威脅系主任或找立委施壓之具體情節,亦未提到原告施淑美之名字,縱原告施淑美聽聞後主觀上或有不快,實難認被告主觀上對毀謗原告施淑美之名譽有何故意或過失,客觀上亦不致認為一般人對原告施淑美個人評價已有貶損,而有侵害原告施淑美名譽可言,原告施淑美此部分之主張,並無理由。
㈡本件原告張閔景向被告請求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 年度訴字第861 號民事判決為同一事件:
⒈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七、起訴違背第31條之1 第2 項、第253 條、第263 條第2 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00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訴訟法上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係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而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278 號判例參照)。
⒉經查:
⑴原告張閔景前以系爭留言侵害其名譽權向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61 號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閔景新台幣3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確定,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觀該判決內容,原告張閔景係就系爭留言涉及誹謗原告張閔景名譽部分以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及第197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本件訴訟與該事件當事人同一、法律關係同一(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堪以認定。
⑵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訴訟法上為一訴訟標的,觀原告張閔景如前開不爭執事項二所載,於該事件關於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請求,係以登報道歉及命被告解除對原告張閔景臉書封鎖作為請求之內容,而此種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請求內容,於訴訟法上應評價為攻擊防禦方法,如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有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得提出而未提出,則依前揭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訴訟標的既經終局判決,當事人即應受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所及,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本件原告施淑美於本院行言詞辯論時稱:當初法官說在嘉義大學網路公告道歉這個請求,被告沒有權限去刊登所以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後來沒有請求等語(見本院卷第337頁),復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可知原告張閔景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請求,除登報道歉外,亦同命被告解除對原告張閔景臉書封鎖,又酌原告施淑美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於該事件行言詞辯論時稱:班級臉書是他們班級永遠存在之網頁,他們班上任何事項都是公告於班級網站,所以要求在班級道歉,跟這個有嚴重關係等語,然迄該期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未變更訴之聲明等情(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1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可知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請求內容,原告施淑美於該事件中為原告張閔景之訴訟代理人,已為妥適考量而為請求並經判決確定,則就本件訴訟中原告張閔景訴之聲明第2項:被告在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系學會臉書社團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恢復原告二人之名譽(道歉文不得移除,但須被告解除封鎖原告張閔景FB帳號才能監督被告道歉文不得刪除),實亦為基於同一法律關係之請求,訴訟標的同一,原告張閔景得於前事件中提出而未能提出,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原告即應受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所及,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原告張閔景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難認原告施淑美因系爭留言有何名譽受損之情,原告施淑美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及第197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施淑美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並自107 年5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張閔景依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及第197 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在國立嘉義大學獸醫系系學會臉書社團張貼如附件所示之道歉文,恢復原告二人之名譽(道歉文不得移除,但須被告黃胤銓解除封鎖張閔景FB帳號才能監督被告道歉文不得刪除),前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861 號審理及判決,而為既判力效力所及,原告張閔景更行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2 人之訴既均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道歉文(即本院卷第29頁): 本人黃胤銓嘉大獸醫系畢業,就讀中興大學獸醫微生物暨公共衛 生研究所,103 年9 月29日於嘉義名人堂FB社群公然加重誹謗同 學張閔景母子,黃胤銓知法犯法貼文內容前先計畫性封鎖張閔景 帳號,以致於張閔景案發無法瀏覽及早知悉制止罪行,張閔景外 系室友105 年4 月告知始知悉犯行,張閔景母親105 年8 月才知 犯行。黃胤銓105 年6 月已經畢業,又逃過規避嘉義大學校規懲 處,嘉義名人堂FB社群遭嘉義地檢署調查105 年10月已關團無法 於原社團道歉。除了名譽毀損,又造成張閔景長期不知黃胤銓任 班級幹部班網FB公告學習損害,長期遭黃胤銓在班級羞辱張閔景 不合作不團結不配合,又長期告狀教授張閔景的不是,造成永遠 無法彌補的傷害。黃胤銓願解除對張閔景FB封鎖,對長期侵犯張 閔景名譽毀損、學習受損與師生互動受損,經法院刑事、民事審 理判決,以此道歉文恢復張閔景母子名譽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