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1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楊瓔鈺
- 被告
- 呂坤如即東農小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準此,原告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217 號、91年度臺上字第4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呂坤如即東農小館、高玉梅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係於民國107年8月30日繫屬本院,此觀原告起訴狀所附本院收狀戳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惟呂坤如即東農小館業於起訴前之103年4月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呂坤如即東農小館既已喪失權利能力,自無當事人能力,且此項訴訟要件之欠缺屬不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以起訴前已死亡之被告呂坤如即東農小館提起本件訴訟,於法未合,揆諸前皆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為不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