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維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03號

原告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被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彬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所謂專屬管轄,係指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專屬一定法院管轄之謂。凡法律規定某類事件僅得由一定法院管轄者,縱未以法文明定「專屬管轄」字樣,仍不失其專屬管轄之性質。又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以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應向執行法院為之,顯已由該法明定此類事件應由執行法院管轄,性質上自屬專屬管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8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民事訴訟法第25條應訴管轄之規定,於專屬管轄並無適用之餘地,此係因專屬管轄之立法本旨,涉及公益上之要求,或為事件之性質所使然。另專屬管轄事件與非專屬管轄事件,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者,不宜割裂由不同法院管轄(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6 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超額受償之新臺幣(下同)345 萬774 元,及原告供擔保之150 萬元;㈡撤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7866號之強制執行。依前開說明,原告聲明第二項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部分,應由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至被告雖未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惟依前說明,仍不生應訴管轄之效力。又原告聲明第一項部分雖非專屬管轄,然此部分既與前開專屬管轄部分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不宜割裂由不同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專屬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03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