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
- 上訴人
- 鄭淑麗
- 被上訴人
- 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