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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盧江陽黃玉清楊熾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7號

抗告人
劉威良
抗告人
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
相對人
鄭新福
相對人
虔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柯菊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月2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64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因相對人鄭新福(下稱鄭新福)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於原審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原審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抗告人依民法第2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相對人連帶分別給付抗告人劉陳秀枝即達文西積木企業社(下稱劉陳秀枝)新臺幣(下同)150萬5669元本息;抗告人劉威良(下稱劉威良)80萬元本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該院刑事庭逕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前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然查,抗告人前揭請求,均係以鄭新福於民國104年8月間所為之侵權行為,作為其原因事實。而鄭新福於104年8月間之行為,業經前揭刑事判決認定未據合法告訴,本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惟因檢察官就此部分認與判決有罪部分為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是抗告人前揭損害賠償之請求,乃係未經刑事有罪判決認定為犯罪事實。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之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刑事庭本應判決駁回抗告人之訴,故縱經原審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仍應認其起訴不備要件,而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06年1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明白表示「達文西積木企業社於104年9月至105年12月,銷售額共減少110萬5669元」等語,並詳列計算式,原審若認抗告人請求105年4月至同年12月間之損害,是否係請求本件刑事判決所由之事實,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有關闡明權之規定,曉諭抗告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然原審速認抗告人之訴不合法,而未確認105年4月至同年12月之損害,是否與刑事判決有關,逕以裁定駁回,自屬違法。況抗告人係以相對人一再毀謗其名譽,故亦請求相對人賠償精神慰撫金,原審亦未令抗告人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遽為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亦屬不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由此可知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其損害之發生,與加害人之不法行為須有因果關係,應為當然之解釋。換言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非刑事訴訟程序認定之犯罪事實侵害其私權,縱因同一事故而受有損害,亦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1728號、87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被告犯罪行為之被害人,且其所受損害,係因被告犯罪而直接發生者為限(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48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審判長(或獨任法官)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而基此所為之判決,自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12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以鄭新福為相對人虔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虔誠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壞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為求與劉陳秀枝於市場上競爭,自104年8月起,製作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內容於產品說明書後,附隨於虔誠公司所生產之「七合一百變機器人」、「百變機器人創意科學競賽-20合1」等產品,而散布足以損害劉陳秀枝商譽之不實情事,及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劉威良名譽之情事,涉嫌違反刑法第310條第2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之罪,而以105年度偵續字第164號提起公訴,惟經原審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審理後,認鄭新福利用不知情之人散布如附表所示編號4之產品說明書,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之罪判處:「鄭新福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等情(見原審卷第13頁)。至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產品說明書部分,認劉威良就此部分未於告訴期間合法提起告訴,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產品說明書,既未於告訴期間提出告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依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認鄭新福就此部分所涉罪嫌,核與前揭有罪判決部分,為一罪關係,自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此有原審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3至32頁)。

⑵由上以觀,鄭新福所涉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部分,既未經刑事訴訟程序而為認定,且鄭新福與劉威良間,乃因商品競爭關係互有提告,前並分別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則劉威良指訴鄭新福涉嫌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部分之犯罪事實,難認其係於104年10月15日提起告訴前六個月內,始取得並知悉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故劉威良就鄭新福涉嫌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部分之犯罪事實,尚難認定其已於告訴期間合法提起告訴。於此情形,抗告人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故原審刑事庭裁定移送前(106年度附民字第55號),就抗告人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之合法性,自應依前揭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予以審查。

⑶惟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3項規定於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且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係就原不符合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為兼顧原告之程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序與實體利益,而允原告得繳納訴訟費用後,由民事法院審理,以維當事人之訴訟權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647號裁定意旨參照)。徵之鄭新福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所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第37條第1項之罪,既未經刑事訴訟程序而為認定,而虔誠公司是否為前揭犯罪事實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或係依民法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亦未經刑事判決而予以認定,則抗告人得否對相對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尚非無疑,惟此尚涉及抗告人之程序利益與實體利益,自應由法院行使闡明權,闡明抗告人雖不得因原審105年度易字第1817號刑事判決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抗告人究否提起獨立民事訴訟,以維權益。詎原審於107年12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僅向抗告人闡明:「刑事判決關於附表編號1至3的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所以就此部分,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合法的,只剩下附表編號4的部分是在有罪判決的範圍內,但……非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所主張的被告行為,有何意見?」等語(見原審卷第115頁),並未向抗告人為適當之闡明,令抗告人是否另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賠償,或就此部分繳納訴訟費用等,顯見原審就此未盡必要之曉諭,違背闡明之義務,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

⑷綜上所述,原審以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遽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猶嫌速斷,自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就近調查,並依法更為適當之處理。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

書記官 黃粟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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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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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查劉威良涉嫌仿冒虔誠公司專利,劉威良從未取得專利權因│
│    │他仿冒故從未申請【實體審查】比對中外專利文獻【取得代│
│    │碼6:核發技術報告】才有專利權,他僅利用修法漏洞僅取 │
│    │得【形式審查】,沒有【實體審查取得取得代碼6技術報告 │
│    │】無任何專利權,己(「已」之誤)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    │102年11月29日撤銷其專利權確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復於 │
│    │103年4月11日專利公報第41卷11期公告劉威良000000000專 │
│    │利證書註銷(作廢),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電子積木15│
│    │mm內孔位係虔誠公司專利不得仿造【詳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101年8月21日專利公報第39卷24期公告】依據專利法『警告│
│    │各界』勿購買、販售其仿冒品否則依專利法查扣提告求償!│
├──┼──────────────────────────┤
│  2 │劉威良自稱2014專利案號000000000係仿冒虔誠公司102年10│
│    │月前推出YJE-2013暨YJE-2014產品,虔誠公司己向經濟部智│
│    │慧財產局舉發撤銷在案。                              │
├──┼──────────────────────────┤
│  3 │期望【各界暨學生】若發現【仿造者】暨【販售者或購買者│
│    │】敬請檢舉,敝公司提供求償60%獎金給檢舉人另40%捐由檢│
│    │舉人指定之公益機構。敬請各界勿再購買劉威良【仿冒品】│
│    │謝謝!                                              │
├──┼──────────────────────────┤
│  4 │達文西劣品無法匹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67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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