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924號
- 原告
- 阮富枝吳陳鐶...黑手黨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肯尼斯
- 原告
-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建耀
- 原告
-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界
- 原告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VICTOR HSIEN
- 原告
- 袁靜如
謝諒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5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10日公示送達公告,有送達公告在卷可稽。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