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少康
- 上訴人
-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蜜絲
- 上訴人
- 播音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一
- 上訴人
-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華潔
- 被上訴人
-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 樹
上列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78號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