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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9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9號

上訴人
陳昆祺
被上訴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崑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月13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參酌上訴人生於52年3月4日,迄117年3月4日屆滿勞動基準法5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以及上訴人主張兩造間僱傭關係於107年6月27日以後繼續存在,被上訴人應按月給付上訴人工資新臺幣(下同)78,000元等情,推定上訴人請求確認之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為116個月又7日,訴訟標的價額以上訴人於該期間收入總數9,066,200元(78,000元/月×116個月+78,000元/月÷30日×7日)為準;至於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107年6月27日給付工資部分,核與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6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189元,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暫免徵收裁判費之半數,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8,09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7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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