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石珉千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嘉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09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劉桂君律師 孫誠偉律師 參 加 人 胡嘉真 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曉筠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之訴訟參加駁回。 聲請駁回參加費用、聲請參加訴訟費用均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第6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有法律 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可參。 二、參加訴訟意旨略以:被告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下稱真光教養院)因與洪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興建「有富欣殿」住宅大樓(下稱系爭合建案),而與聲請人間訂有信託契約,且真光教養院於信託期間曾約定出售系爭合建案中之不動產予伊,並由聲請人與伊簽訂買賣契約,故本件訴訟結果將影響真光教養院履行契約義務之能力,亦將影響伊提起請求給付房屋移轉登記訴訟或主張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之被告當事人適格,伊與兩造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輔助被告真光教養院,爰聲請參加訴訟等語。 三、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意旨略以:被告真光教養院已否認其有出售不動產予參加人,且伊與參加人間亦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其既未提出其與本件訴訟兩造存有買賣契約關係之證據資料,則本件訴訟判決結果如何均與參加人無涉,自不符合首揭訴訟參加之法定要件,爰聲請駁回其訴訟參加等語。 四、經查,參加人以其與被告真光教養院或聲請人間存有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云云,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然聲請人及被告真光教養院之法定代理人胡峻源均已否認有與其成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見本院卷㈡第106頁反面、第143頁)。雖參加人提出聲請人民國108年1月25日總信產字第1080001847號函及其附件為據,惟觀該函文及其附件內容,僅是聲請人在另案中提供被告真光教養院於97年1月9日申請聲請人移轉登記時所使用名單,無從釋明參加人與被告真光教養院或聲請人間就系爭合建案之不動產存有買賣契約關係。又參加人固另提出聲請人不爭執其上原告用印真正之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一份(見本院卷㈢第223至225頁),然聲請人與被告真光教養院均稱: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僅係用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移轉登記用的公契,是被告真光教養院疑96年間遭人盜用印鑑向聲請人指示要移轉部分信託不動產給參加人,聲請人因此用印在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上,然經被告真光教養院於96年12月12日、96年12月18日陸續發函通知聲請人與地政機關其印鑑章遭人擅自使用乙節,並請求暫時停止信託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該次申請移轉登記並未完成,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無從證明參加人與兩造有何契約關係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2頁正反面、第248頁反面至第249頁)。觀 該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確實為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制式書面,尚難認可釋明參加人與本件兩造間任一人就系爭合建案之不動產存有買賣契約關係。從而,依參加人所主張事證,難認參加人就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參加本件訴訟,於法不合,聲請人聲請駁回其之訴訟參加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徐嘉霙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