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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娟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賴明雪

上列抗告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12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聲明原裁定廢棄,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6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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