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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2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許純芳蕭清清許柏彥

原告
高方駿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複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被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被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震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不惟停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67號履行契約事件(下稱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裁定命本件於另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兩造已就相關之爭議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本件起訴,此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可憑,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許柏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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