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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瑩

上訴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兼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7,924元(計算式:4,701,541元+516,383元=5,217,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