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1327號 上 訴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畢威國際投資有限公司(BitWeise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兼 法定代理人 邱奕珩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常春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7,924元(計算式:4,701,541元+516, 383元=5,217,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1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