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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原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簡士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被告
孫種秧
被告
杜津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
複代理人
孫誠偉律師

      蔡輝斌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士偉為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送達前之民國108年10月1日變更為簡士偉,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其後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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