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2號
- 原告
-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簡士偉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翕翱律師
- 被告
- 孫種秧
- 被告
- 杜津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孫誠偉律師
蔡輝斌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簡士偉為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惟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同法第173條前段亦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同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亦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送達前之民國108年10月1日變更為簡士偉,因有訴訟代理人,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其後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