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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0號

上訴人
王川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竪南、林根慧間107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12,992元(《主文第一項美金55,525元+主文第二項美金172,173元》×起訴時即民國107年3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482=新臺幣6,712,992.4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0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