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金字第60號
- 上訴人
- 王川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竪南、林根慧間107年度金字第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12,992元(《主文第一項美金55,525元+主文第二項美金172,173元》×起訴時即民國107年3月9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29.482=新臺幣6,712,992.43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1,2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