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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原告
程建敏
被告
周志堅(周宏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當事人欠明確,嗣已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具狀確認本件起訴之被告為周宏茂(原名周志堅)個人。而依本院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被告周宏茂已於原告起訴前即108年6月間遷籍至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依據上揭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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