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42號
- 原告
- 程建敏
- 被告
- 周志堅(周宏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當事人欠明確,嗣已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具狀確認本件起訴之被告為周宏茂(原名周志堅)個人。而依本院職權調取之戶籍資料,被告周宏茂已於原告起訴前即108年6月間遷籍至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所轄範圍,依據上揭規定應由該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