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932號

聲請人
劉耀隆
相對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判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兩造各自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43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兩造各自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38號判決駁回兩造上訴確定,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0,69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六即48,417元(計算式:80,695×6/10=48,417),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3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