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148號
- 原告
- 黃應媫
- 被告
- 王冠仁
- 被告
-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鴻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 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冠仁之住所地係在「嘉義縣○○鄉○○路000巷00號3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7頁),而被告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15樓」,亦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9頁),均非屬本院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之規定,應得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