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 參加人
- 俞玲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小龍間因確認擔保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