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
- 原告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立遠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 被告
- 陳家萬
- 訴訟代理人
- 張衛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0號裁定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