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臺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柯文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萬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9,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家萬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48,000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69,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