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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許筑婷

原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黃立遠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告
陳家萬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陳麗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688號確認界址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1月10日裁定命在系爭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系爭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上字第10號裁定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098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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