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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禎瑩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音之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8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王音之、吳靜宜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同年月2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吳靜宜、王音之,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890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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