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音之
吳靜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108年度重訴字第89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王音之、吳靜宜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同年月21日分別送達上訴人吳靜宜、王音之,惟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繳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