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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林玲玉蘇嘉豐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劉芳妤
再審被告
周秀融即周記麵食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 年度勞簡上字第3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其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7月18日公示送達,經20日即於同年8月7日生送達之效力。惟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再易字第7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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