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張心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字第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古鎮華律師 被 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健驊 被 告 鄧淞元 蘇陳信 康經緯 曾培昀(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曾培昕(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吳陵雲 黃瓘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 代理人 田琳琳律師 被 告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禹介民 禹介夫 侯琮壹 被 告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禹介夫 侯琮壹 被 告 姚秋旺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侯琮壹 被 告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禹介民 禹介夫 被 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禹介夫 法定代理人 李正壹 彭錦明 被 告 黃重嘉 李志強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 告 寇惠植 李慈慧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被 告 葛藟 葛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曉瑩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曾良玉已於民國111 年4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曾培昀、曾培昕,有戶籍謄本 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茲因原告及曾培昀、曾培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