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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鄧晴馨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古鎮華律師
被告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曾健驊
被告
鄧淞元
被告
蘇陳信
被告
康經緯
被告
曾培昀(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被告
曾培昕(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被告
吳陵雲
被告
黃瓘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律師
複代理人
田琳琳律師
被告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禹介民
代理人
禹介夫
代理人
侯琮壹
被告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禹介夫
代理人
侯琮壹
被告
姚秋旺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被告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侯琮壹
被告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禹介民
代理人
禹介夫
被告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禹介夫
法定代理人
李正壹
法定代理人
彭錦明
被告
黃重嘉
被告
李志強
被告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光
被告
寇惠植
被告
李慈慧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珮瑄律師
被告
葛藟
被告
葛蕊
被告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曉瑩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曾良玉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曾培昀、曾培昕,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原告及曾培昀、曾培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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