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原金字第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古鎮華律師
- 被告
- 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曾健驊
- 被告
- 鄧淞元
- 被告
- 蘇陳信
- 被告
- 康經緯
- 被告
- 曾培昀(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曾培昕(即曾良玉之繼承人)
- 被告
- 吳陵雲
- 被告
- 黃瓘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鍾秉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田琳琳律師
- 被告
- 亞洲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禹介民
- 代理人
- 禹介夫
- 代理人
- 侯琮壹
- 被告
- 威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禹介夫
- 代理人
- 侯琮壹
- 被告
- 姚秋旺
- 訴訟代理人
- 李永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介南律師
- 被告
- 長春國際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侯琮壹
- 被告
- 承峰投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禹介民
- 代理人
- 禹介夫
- 被告
- 利冠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禹介夫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壹
- 法定代理人
- 彭錦明
- 被告
- 黃重嘉
- 被告
- 李志強
- 被告
-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俊光
- 被告
- 寇惠植
- 被告
- 李慈慧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珮瑄律師
- 被告
- 葛藟
- 被告
- 葛蕊
- 被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吳曉瑩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長文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廖苡智律師
- 住○○市○○區○○路00○0號00樓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曾良玉已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曾培昀、曾培昕,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應由曾培昀、曾培昕為被告曾良玉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原告及曾培昀、曾培昕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