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56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565號
- 聲請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黃万簣
- 相對人
- 驊陽照相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祥
- 相對人
- 林永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O八年度存字第四八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OO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754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2,400,000元之中央登錄債券,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48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驊陽照相材料有限公司、林永祥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以上均為影本)、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士林地院108年度存字第489號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