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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此福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徐國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607號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陳此福 相 對 人 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清 相 對 人 徐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零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8年度 訴字第81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595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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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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