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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桂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5號

原告
李慧曦
被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5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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