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字第35號
- 原告
- 李慧曦
- 被告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法定代理人
- 蔡彩貞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9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證。揆依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