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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蘇珍芬

上訴人
孫培蓉

上列上訴人孫培蓉因與被上訴人孫振富、孫振貴、孫琬淑、孫良蕙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對本院民國110年9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計算上訴利益,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又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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