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