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1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被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