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浩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3萬1,1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5,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