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8 日
- 當事人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林冠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萬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3,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