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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34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溫祖明

上訴人
即被告
北都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0萬2,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萬3,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智字第34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