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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賴錦華林修平陳雅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440號

上訴人
莊采霏
被上訴人
何湘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4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持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35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5566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判決內容純為強硬坑害當事人不實謊捏偽造,本件已不是違犯法官法、法官倫理規範等辦案態度草率瀆職、罔顧侵害當人權益等程度,不僅不管證據、全然不管事實、不管言詞辯論結果,只遵照已是訴訟卷內事證物證熾證侵害犯行萬端、偽證罪罪證濤天之誣告者即被上訴人空口之謊捏,明知犯罪竟故意包庇保護協助犯罪,鼓勵侵害其受害者,更再協同其謀害屠害其受害者,上訴人另對被告提起誣告及偽證之民事侵害賠償訴訟,綜觀被上訴人歷年侵害犯行屬不可教化,及於社會上再侵害其他社會大眾之高再犯可能性,已歸屬應處該刑最高7年刑期,並不得易服務之屬其確證之誣告罪、偽證罪刑事件,及已據刑案調查證明提告之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及公私機關單位檢舉案件等進行,據上開刑罪證據鑿證,有必要於同案件事件之各民刑訴訟終結確定結果前,應予撤銷該不法強制聲請侵害等語。並於原審聲明: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撤銷。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應予停止撤銷。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規定,於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無須經調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上訴人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第二審法院自得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526號判決參照)。再按債權人本於確定判決聲請對於債務人為強制執行者,該確定判決如未經其後之確定判決予以廢棄,縱令判決內容不當,在債務人對於原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予以變更前,兩造及法院均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又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後段所稱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為執行名義之裁判所命給付之請求,業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而言。倘係主張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債權人之請求自始不當,既非確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自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79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被上訴人係執系爭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上訴人為強制執行(見108年度司執字第55660號影印卷第5頁至第7頁、第19頁),揆諸前開說明,縱原確定之系爭判決內容不當、認定事實錯誤等,上訴人既未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獲有勝訴判決,且無上開法條所定情事,自不容上訴人訴請撤銷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基此,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並非原確定判決所命給付之請求已消滅或罹於不能行使,依法自不得訴請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上訴人之訴顯無理由,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等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4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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