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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
    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 原告
    張世鈺
  • 被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許寶勤 張維清 張宸洺 張少溥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 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審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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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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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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