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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戴嘉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原告
張世鈺
原告
廖秋鄉
原告
張許寶勤
原告
張維清
原告
張宸洺
原告
張少溥
被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審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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