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 法官戴嘉慧
- 法定代理人劉貴富
- 原告張世鈺
- 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81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 張許寶勤 張維清 張宸洺 張少溥 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 546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審案號: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34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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